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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只是个事实,不是法律关系,租金、买卖、餐费、服务费、咨询费、工资等都可以是欠款。欠款就是应该付的款没有付而已。 2、欠款的案由如何确...
不是。 1、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民法典律关系,就用同一个民法典律关系的案由。 2、如果这两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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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债权人追债的方式,以下:1、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2、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四部分的规定,题述情形属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但一般你写合同纠纷也没什么问题。
1.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一般来说,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发生这类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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