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规定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二、检察内卷(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