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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
容留男女朋友吸毒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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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94年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数量和次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刑的,处以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故而,我个人认为,甲为乙提供身份证而”帮助“其吸毒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此罪,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的共犯。乙虽然在客观上使得甲有了去宾馆场所进行吸毒的可能性(不论可能性有多大),都不能认为是乙直接为其提供了”场所“,如果认为借身份证的行为就能够满足提供场所的行为,无疑是类推解释。但是,如果认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犯情形——乙明知甲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却为甲提供帮助——甲构成容留吸食毒品罪——乙构成帮助犯的共犯。情况二:如果乙事前不知道,但是在甲行为的过程中知道此事,但却没有反对,个人认为:甲在和其他人吸毒的过程中,乙身份证登记的效力仍然在持续,乙在这个效力持续的过程中构成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依然可以当做”帮助犯“来处理——原因是他从未撤回帮助。
1.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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