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规范劳教检察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劳教检...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所检察的方法:(一)查阅出所人员的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二)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发现劳教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级管理的;(三)监管民警没有对劳教人员实行直接管理的;(四)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戒具的;(五)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的;(六)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劳教人员的;(七)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八)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存在劳教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
发现劳教所在收容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入所凭证或者入所凭证不齐全的;(二)收容劳教人员与入所凭证不符的;(三)应当收容而拒绝收容的;(四)收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五)收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的;(六)劳教人员入所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七)其他违反收容规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4人已浏览
4,384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