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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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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者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处罚的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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