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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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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工作,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或者聘用文物保护员,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活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与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在文物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点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布,并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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