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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通知

2024-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误工费的支付依据主要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期间及其收入水平。对于受害人而言,其误工时间的衡量标准主要依据于就诊治疗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的详细诊断证明予以确认。如果受害人的伤残导致其工作能力持续受影响,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伤残鉴定结果公布之日为止。 对于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当事人,误工费用应以实际减少收益为基础进行核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真实存在且已经失去的部分。这些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授课报酬以及合法的兼职收入等常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经营者在遭受损害时所丧失的经营利润及特殊岗位所需的补贴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用。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条与内容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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