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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的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规定,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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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金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河南省的无论谁,到达实施盗窃的,都必须遵循河南省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河南省最新规定产假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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