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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涉外民事合同诉讼时效如下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与国内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不一样,具体有以下七种送达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国外的民事诉讼。具有这三种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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