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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个月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因此,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结束时进行,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向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钉子),取出固定物后,方可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规定,残疾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损伤或损伤治疗结束为基准。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稳定。请注意,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法医学实践一般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确定鉴定时间,受害者受伤后3~6个月可以鉴定,具体的鉴定时间需要与法医学交流。一些内固定物质不影响残疾等级评估,可根据骨折愈合标准选择评估时机。例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无需取出内固定和证明。身体附近关节的内固定位置可能会影响关节功能,根据该关节功能评定障碍等级时,原则上需要取出内固定,通过适当的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障碍鉴定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损伤并发症治疗结束后的15天内书面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书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障碍评定的标准,收到障碍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评定障碍等级。如果当事人对残疾评估不满意,可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再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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