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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取证据吗的回答是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因此,在复议...
1、可以的。 2、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 4、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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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合法,但是,其提供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亦应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和补充证据,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用于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但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有二:第一,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恰恰说明了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如果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显然有悖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第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条的规定中暗含着,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因此,在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权。因此办案期间,公民有义务配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受理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服以及对以商务局名义做出的有关粮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申请。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本局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复议承办机构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限期补证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复议申请自复议承办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本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承办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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