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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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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一种婚嫁风俗,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目前结婚给付彩礼的做法很普遍。但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这只是一种婚嫁风俗,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因为它的多少来衡量感情。在给彩礼的时候,应该视情况而定。彩礼钱应该结合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不能为了给彩礼而高筑债台。彩礼是没有固定的钱数限制,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根据经济条件来确定合适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彩礼钱是我国的一项习俗。但是针对于彩礼钱往往会造成非常大的相关争议。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已经生活一段时间的话,那么彩礼钱就不需要进行相关归还。如果双方没有生活和事实婚姻,那么双方所支付的彩礼最好进行相关归还,拒绝归还的话,男方可以直接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因此,一方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实践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且一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由于婚约财产纠纷难以取得明确的书面证据,因此,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建议给付彩礼的一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转账凭证,或者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付。注意收集能够证实双方婚恋关系的其他证据,如婚纱照、订婚仪式的录音录像资料等。法规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民法通则》《民法》查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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