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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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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五)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XX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七)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用人单位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八)向用人单位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九)在用人单位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十)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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