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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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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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