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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的。 2.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的。 3.因对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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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的。 2.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的。 3.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 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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