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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

2022-10-12
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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