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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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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①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I、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II、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III、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遵纪守法;保证被保证人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保证被保证人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IV、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保证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退还保证金。 V、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应有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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