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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清算注销可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企业法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将成为当事人,可能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后对下列情形仍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抽逃资本。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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