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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是为了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将出资抽出。这样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抽回出资的原因有下列情形:1,没有约定期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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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不限制法人(包括有限公司等)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对于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和无限责任于一体,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作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个人信任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资本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和公司。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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