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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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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较大;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的,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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