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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刑事责任: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主体所犯的犯罪事实,而由犯罪人依法必须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表现为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如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和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如死刑)。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任何人犯罪,就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超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刑法就不适用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关于地域效力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2.国境线内的河、海、江、湖等水域(包括同外国之间界水的内部分和领海);3.前述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概括地说,我国领域就是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在这一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任何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犯罪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由于犯罪情况的不同,有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在同一个地方,如盗窃、抢劫等,实施犯罪的地方往往也是获得财物的地方;有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产生地是在两个地方,比如在一地实施了诈骗行为,造成另一地被骗方财产上的损失。对于这后一种情况,只要其犯罪行为或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有些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综合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不予追究或不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这些情况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属于前面所说的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况:如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是各个国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是对等的。各国刑法作这样的规定,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本国的外交人员,便于其执行公务。这一规定,不是说外交人员可以不必遵守所在国的刑法,而是说外交人员触犯所在国的刑法时,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经过两国协商,可以由本国追究其责任,也不排除由犯罪地国进行追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香港、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了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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