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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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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交付订金后,对方反悔,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约定承担责任并合理维权,订金并不是很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通常为预付款的性质。因为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订金交付后,也不发生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的后果。 如果收据上是“订金”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定金”,是可以索回的,租客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法则或者选择违约金赔偿,定金罚则指收取定金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双倍定金,支付定金方违约,收取方不退还定金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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