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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只要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并没有最低服刑期限的限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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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保外就医是针对服刑人员的,看守所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保外就医,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实施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
累犯保外就医可能性不大,可以申请。 累犯是否有其他的监外服刑刑罚 累犯与初犯相比,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因而从社会危害性上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恶向善,然而竟然违背了社会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说明累犯者较初犯者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特别预防的原理,自然规定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累犯不可以判缓刑。 四法域之间互相承认彼此刑事判决的效力是保护两岸四地人民的利益、开展刑事合作与协助的需要。四法域之间互相承认彼此的刑事判决,也是平等原则的要求。四法域的民众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公民,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如果不承认彼此判决的效力,则违背了平等原则。 例如,中国大陆公民因前罪被大陆法院判为有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在中国大陆犯罪,符合累犯条件的,就可认定为累犯,对后罪从重处罚;而另一大陆公民在香港犯罪被香港法院判为有罪,刑罚执行完毕回到大陆后又犯罪的,如果因为大陆法院并不承认香港法院刑事判决的效力,就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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