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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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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既遂的判刑具体如下: 1、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五枚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具体如下: 1、主体要件:此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印章。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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