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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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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限制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5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不能复议。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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