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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班了在回宿舍的路上摔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下班了在回宿舍的路上摔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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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183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根本地明确排除了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学校对学生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责任的可能性。学校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学校并无过错,让学校承担责任是混淆了监护人的概念,学校并不是监护人,只存在过错责任无监护责任。所以还是只起诉小军的监护人不用起诉学校。
1、下班了在回宿舍的路上摔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住宿舍,第二天早上回家路上,骑车摔伤了,不算工伤。不符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线路的上下班途中的条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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