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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 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两个证人的证言是完全相反的。那那么,这个时候法院应当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取舍证据呢对此,《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表哥和路人的证言,法院应当采用路人的证言。因为其表哥与其存在亲属关系,因此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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