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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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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或者可能异常上涨的;(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三)出现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他人购买的;(二)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清仓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六)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七)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九)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十)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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