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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一)14岁以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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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16岁以下18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 (3)70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 (5)精神疾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 (6)严重的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满14岁未满16岁的;(2)满16岁未满18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岁以上的;(4)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1岁的婴儿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执行。受到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缓期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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