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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或公章遗失发生地的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也就是报警回执。2、公章丢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刊...
1、首先,在公司注册地或公章丢失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即报警回执。2、丢失公章需要在省市报纸上发表丢失声明;发表格式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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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补领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3、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离婚证》
结婚证丢失需要补办的,也要由双方亲自到场补办。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的,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结婚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您可以将相关材料带到市政府政府大厅的退休审批窗口,并正式补充档案。只要女职工不超过50岁,男职工不超过60岁,并在档案馆或有关档案部门找到原部署程序和招聘名册,就可以补充职工人事档案。如果单位不存在,补充人事档案材料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劳动部门放宽到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可以补充人事档案。从市政府政府大厅退休审批窗口丢失人事档案的职工,依次提供:无档案原因和证明材料、火灾烧毁或盗窃证明、部署程序或招聘名册、职工单位证明材料、职工工作简历、职工辖区派出所证明、职工保险证明材料等。市政府政府大厅的退休审批窗口将根据上述综合认证表填写补充档案材料,并加盖公章。员工人事档案材料正式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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