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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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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第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属于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职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合同解除后,当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源于《民法典》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来讲,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陆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 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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