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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能构成特殊累犯。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特殊累犯年龄限制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适用累犯,而特殊累...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特殊累犯的年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适用于累犯,特殊累犯属于累犯之一。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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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不能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犯第一个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第二个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只是累犯的一种,而未成年人连累犯都不构成,当然也不构成特殊累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执行刑罚的主要部分是行为者成年后完成的,就不会妨碍累犯的成立。当然,行为者的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在行为者未成年阶段完成的,这种刑罚经验不应该作为过劳的前提,因为在受到刑罚时,行为者的人格还没有成型,所以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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