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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证人的条件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
理论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沉默说、否定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没有明确说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从其关于证人证言的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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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理论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沉默说、否定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没有明确说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从其关于证人证言的几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因为单位不能感知案情,不能被成为质证对象。国外的立法例也根本没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只要该举报人属于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那么其就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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