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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8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2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根据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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