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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行使用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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