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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服原审判决被告张某向上诉称

2022-05-11
1、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是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与事实不符。张某在投保书第2项勾选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为商业医疗保险,在第5项又勾选无生效的商业人身险,两项选择存在矛盾,故其对第5项勾选无生效的商业人身险并非故意,纯属笔误,对于该笔误,健康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亦未发现。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健康保险公司要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张某的不如实告知行为足以影响健康保险公司承保与否或者保险费率的决定。而本案中张某对投保书第5项勾选的笔误,并不会影响健康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和保险费率的核定,健康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综上,上诉人张某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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