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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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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列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排污者予以资金支持。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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