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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遇到医疗纠纷的朋友在诉讼过程中会因为一些细节败诉,其实,对于医疗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客观的来说需要注意的还是比较多的,首先大家要关...
医疗纠纷诉讼注意事项: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法院起诉不能同时进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阻止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2、影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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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核查以下内容:(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 二、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残留药品、器械等,收集以下证据:诊疗经过 (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重点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
医疗纠纷协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包含: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合法协商的条件。患方主体合格,一般是指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第三,无效的协商协议。包含: 1、患方签约主体是否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是否合格,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第四,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包含: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第五,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包含: 1、公证; 2、律师:见证。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 (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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