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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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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1)使用社会公共人物肖像(2)为了宣传报道参加游行集会,使用游行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以正当的舆论监督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4)通缉犯罪嫌疑人和报道判决案件而使用犯罪者的照片(5)为了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照片(6)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使用公民的肖像(8)作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范围内的人使用肖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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