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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开展营利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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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多次挪用的,如何计算挪用金额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应当分别加入多次挪用金额,达到犯罪所需金额的,视为犯罪。2、一般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一般使用一般使用。他们应该分别计算每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金额加起来。加起来的金额是行为人犯罪的总金额;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资金不超过3个月,但使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金额应按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金额计算,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计算,挪用时间应连续计算。若同时具备上述1、2种形式,则应分别检查是否符合各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能简单地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加起来。(二)挪用资金案件中的罪数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实践中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挪用行为只是手段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选择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开展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开展非法活动。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本单位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控制,必然会影响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和其他公众的利益,是一种有害的社会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属于公司。企业管理的资金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公司的全部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客观上,本罪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是一种非法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直接处理和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员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并准备日后归还。不是永久占有权,而是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比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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