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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你们实际的借款有无到期,有无借条, 有无转账记录...
法院冻结银行卡是因为银行卡的所有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或者负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如果需要解除冻结,需要还清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经法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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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积极应诉,冻结一般是保全或执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措施。如果原告败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就失去意义,法院会解除冻结;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了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就没有继续冻结的必要,法院也会解除冻结。另外,如果被执行人不支付,法院就会将冻结的财产扣划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请问您是涉及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什么?请问是诉前还是已经在审理中?欢迎您来电咨询,了解详细情况后方便给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可以续冻。冻结以后,账户只收不付。你不必知道账号,可以申请法院,用被告的身份证到银行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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