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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2022-03-18
1《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德国公司想要解散公司,如果公司已经临近两年无法召开董事会或者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僵局影响到经营管理,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3、如果想要买断中方的股权,这需要和中方协商转让价格。 4、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中方,董事会成员三人中二人是中方选派,所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如果德国公司派专家服务产生了技术费用,那么可以以德国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服务费。如果这些费用实际发生了,并且是合理的,那么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5目前公司已经处于临界僵局状态,建议与中方协商。 6公司合资协议和章程比较关键,可以发到我邮箱里,方便提供更详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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