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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适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1种行为、第90条;驾驶员记2分;罚款2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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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座汽车超载1人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七座车多坐一个人,根据比例是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其处罚为罚款100元,记3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说明载客汽车与客运车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小型汽车应属于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不在交通法92条处罚范围内,因此只能按照交通法90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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