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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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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具。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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