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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如下进行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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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这个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在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过程中,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应用文字明确双方所要考虑的问题及想达到的目标,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委托合同还应确认签约双方对所讨论问题的认识,以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而可能导致的各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更换工作人员或者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处理方法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对合同执行中监理服务或要支付的费用发生争议,书面的合同可以做为法律活动的依据。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实际上是为双方在事先就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基础。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工程监理合同》就是以前的《委托监理合同》本质没有区别,《工程监理合同》比《委托监理合同》完善、更合理、更适合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2000年版本。现在使用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2年版本。新版本较旧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组成和合同内容。新版本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新旧版本主要差别体现在如下方面:1、新增“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专业词语的定义;2、将2000版本中的“权力、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3、2012版本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4、取消了2000版本中监理人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金后的全部监理费用;5、2000年版本有关时间的约定无规律,2012年版本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按照7天的倍数;6、2012版本新增合同终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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