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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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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刑法解释原理应适当关照刑法立法论,恰当阐释并运用刑法立法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吸纳法解释论的智识资源,有理有据地阐释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和特别个性,方能确保刑法解释的理论正确性和实践合理性。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i]应当说,拉伦次强调的正是立法论对于法律解释论的标准意义,法律解释论在相当意义上只有将其出发点定位于立法论才是正确的。由此我们可以说,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原理应当以经济犯罪的立法论为出发点,诸如有关经济犯罪立法的刑事政策根据、一般立法原理和个性特点的合理阐释,以此出发点展开经济犯罪作为行政犯的解释原理、作为二次违法性特征的解释原理、作为空白罪状和简单罪状的解释原理、作为兜底条款/兜底罪状的解释原理等。
《刑法》并没有限制经济犯罪的服刑人员减刑。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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