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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
增值税即征收即退出项目(全部): 1、出售白银退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出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即征收即退方法,向买方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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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具体项目有:1、按100%比例退税:(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转窑法技术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采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技术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混合废渣的比例在30%以上。(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馀热.馀压生产的电力和热力。(7)厨房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要工资、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以上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燥污泥、燃料。(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10)以回收废弃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和防水线圈辅助材料产品。(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1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16)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17)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列举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按80%的比例征收,以三剩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胶、水解酒精.炭棒的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3、按50%比例退税(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8)以粉煤灰、硅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10)以硅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烧制高岭土。(11)废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电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渣.河底淤泥.废电机.废电机.废车生产原料的金.银.钯.铑.铜.铅.银.汞.锡(12)废塑料.废聚氯乙烯(PVC)产品.废橡胶产品和废铝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材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材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材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材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材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PET)树脂(乙烯)(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和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和再生聚酯产品。(14)以废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碳化剂。(15)对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同时,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因此,该单位福利部门用的电力应该视同销售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增值税,按规定本身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包括出口退税),不存在放弃不放弃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取得增值税返还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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