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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嫌金融诈骗案件中的公司内的员工若对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不知情,则是不会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的。《刑法》 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如果员工不知情,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员工明知是诈骗公司,则诈骗团伙的员工也就是从犯,在量刑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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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不负责任或轻责,如果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销售人员知道还是不知道公司是诈骗。1、如果公司合法,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欺诈,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2、如果你知道公司是诈骗,继续在公司工作,你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论如何,公司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和高管是主要犯罪分子,主要后果应由公司承担。3、如果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正式注册,那就有点复杂,责任更大。4、如果公司没有注册,知道自己在骗人,继续工作,必须承担从犯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诈骗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根据肯那个判处刑罚的轻重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金融诈骗罪是可以减刑的。金融诈骗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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