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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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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或者补充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按照《计价规范》约定合同价条款,并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履行过程中发生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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