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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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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的回答:行政复议自然无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了复议,而上级机关维持了原来在决定,当事人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来的决定,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就自然无效了。
1、被告是是市政府。法律依据: (1)既然是行政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是行政主体,也即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诉讼请求一般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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